close

原始來源:https://goo.gl/Ydhhff


新聞中的法律/成立商業法院 汲取國際經驗

2018-05-14 00:02經濟日報 陳世杰 ​​​​​​​

成立商業法院已列入司法院司法改革方案內容,目的在使商業紛爭的裁判,符合專業、迅速、判決一致且可預測性,並逐步推動中。就目前已列入議程的討論情況,我國商業法院的成立仍以國內需求著眼,並朝與智慧財產法院合併設置的方向進行籌設,尚未考量到是否加入就跨境商業爭議的國際競爭面向,要追上商業法院發展的國際趨勢,仍有一大段路要走。

商業糾紛如不能經由協商或調解等較不具拘束力的手段得到解決,如不選擇仲裁,即透過訴訟處理。成立具有專業性的商業法院解決商業紛爭,概念起於英格蘭商業法院,源頭可追溯到19世紀末,倫敦既為全球重要的商業據點,因此設於倫敦的英格蘭商業法院,名稱雖然沒有冠上「國際」二字,一開始就具有涉外色彩,該院目前審理的案件中很多具有國際面向,當事人大都來自中東、北非、中亞等國,不以國內案件為限。

進到21世紀,專業性質濃厚且不斷從仲裁程序吸取經驗的國際商業法院的發展,已有很大的不同。

現已成立、較為一般熟知的阿布達比、卡達、杜拜、新加坡等地的國際商業法院,乃至即將於阿姆斯特丹設立的荷蘭商業法院,設計都超出英國的原始風貌而呈現出不同的風格。不過,這些商業法院仍有若干共同要素,可看到國際商事仲裁、特別在當事人自主原則及程序彈性方面,映照在國際商事訴訟上的影子,驗證仲裁與法院間所存在的協調而非零和的關係。

這些要素包括:1.以英語作為訴訟程序進行的語言;2.任命外籍法官與本地法官共同組成審判團隊;3.允許當事人委任外籍律師代理訴訟;4.審理程序更見彈性,尤其包括證據規則在內的適用法方面。其中新加坡國際商業法院的成立運作走得更為大膽而一步到位,它與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國際調解中心,並列為該國推動落實成為國際爭議解決中心的三腳,缺一不可。

如果把國際脈絡再擴大一些,需留意2015年生效的「2005海牙合意管轄公約」(下稱「海牙公約」)的發展。該公約主要宗旨為經由締約國內商業交易當事人間的管轄合意,強化管轄權及判決執行的穩定性,減少平行訴訟所浪費的人力、時間與金錢成本,以收到促進國際貿易與投資的效果。

如果與「1958年外國仲裁判斷之承認及執行公約」(下稱「紐約公約」)相比擬,兩項公約的目的在某種程度確有異曲同工之妙,就國外仲裁判斷與判決的承認與執行而言,若說「海牙公約」是「紐約公約」該方面的外溢效果,不失為貼切的描述。

國際商業法院的發展,已印證了仲裁與訴訟可以相互扶持的道理,仲裁確實能在國際商事糾紛處理上引領司法改革。今後該類法院借鑒仲裁機制,其發展很可能成為一股重要的趨勢;師法「紐約公約」的「海牙公約」目前已進入履行期,假以時日,終將次第融入各簽約國內國法體系。我國因受限於國際現實,無法加入兩項公約,不過曾修正「仲裁法」將「紐約公約」重要精神納入,此種作法可供未來將「海牙公約」內國法化的參考。

在我國籌設商業法院的同時,除需要關注國際商業法院的發展趨勢,也應充分運用包括仲裁在內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並提供協助優化國內仲裁發展環境,使其成為司法不斷與時俱進的益友。(作者是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副秘書長)

​​​​​​​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台灣全球商務中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