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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傳真-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的瓶頸與解決之道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以下簡稱「金融創新實驗條例」) 於今年初公佈,金融科技創新園區FinTech Space亦已於9月18日正式啟用,今年可說是我國金融科技發展元年。在金融科技創新的年代,各國政府和民間企業無不摩拳擦掌,投入相當資源和優秀人力,希望能在這塊新藍海拔得頭籌,搭上充滿商機的科技快車。

由於國際金融保險監理趨勢,自經歷過西元2001年美國的安隆(Enron)破產、911事件,或是2008年的金融海嘯,到近年層出不窮的恐攻、侵害個人隱私或資安事故,不論從消費者保護、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個人資料保護到資訊安全,國際監管標準日趨嚴格。

在今年6月對岸爆發P2P的借貸風暴後,再次提醒在傳統金融體系外的運作,仍存有潛在的不確定風險。我國央行除力求物價和貨幣的穩定外,亦強調金融穩定的重要性:「為避免金融不穩定對國家經濟造成重大損害,近年來國際金融組織及各國央行均積極發展維護金融穩定之架構,期透過系統性之分析及監控,適時採行適當政策或措施,以達到金融穩定之目標。」。

當這兩股趨勢互相激盪,央行、金融監理機關和金融機構勢必要對傳統上維持金融穩定的風險管理機制做出審視、評估和調整,以回應運用新興科技(如行動支付、第三方支付、雲端服務、區塊鏈、及網路交易等)的迫切需求。

從金融創新實驗條例本身、銀行與網路借貸平台業者(P2P)自律規範、到為設立純網銀所修正的「商業銀行設立標準」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等法令制定或修正的方向來觀察,可知目前主管機關對風險的控管範圍和方式,必須在遵循前述四大高風險監管法律的框架下,才能全部或一部排除以規範業務執行為主軸的行政命令或行政規則之適用;金融資產創新必須與已設置有內稽內控機制的金融機構合作,將可能的風險納入現有的風險控管機制;金融監理沙盒對參與實驗的人數、金額和期間均訂有限制,將實驗所產生的風險鎖定在可容許和承受的範圍,以避免影響金融市場的秩序與穩定,及排除特定法令罰則對創新實驗參與者的適用。

目前,參與創新實驗者依金融創新實驗條例必須在創新實驗計畫中提出創新實驗期間可能之風險及風險管理機制;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說明,及依風險基礎原則訂定之降低風險措施;辦理創新實驗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及對參與者的保護措施和重要約定事項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藉此對可能產生的主要風險,如消費爭議、交易者身分之辨識、驗證和交易監控,及交易本身的訊息隱密性(Confidentiality)、訊息完整性(Integrity)、身分辨識性(Authentication)和交易不可否認性(Non-Repudiation),做一定程度的評估與監控。

人類的智慧不斷在增長,科學與技術日新月異,在追求科技帶來便利與商機的同時,回顧聖嚴法師在「慈悲與智慧」一文的法語,「科學是智慧的產物…為人類帶來了生活上的便利」,「智慧必須以感情為基礎,否則便是缺乏人性的冷酷無情。真正的智慧是判斷正確且情理兼顧。」,如何既能將科技帶來的便利極大化,又能保障消費者在交易上的對等地位、尊重並保護個人隱私權,及防制犯罪和打擊資恐,著實考驗著所有參與此創新實驗盛宴者的智慧。

監理科技為金融科技之一脈,誠如前金管會主委王儷玲所強調,「監理科技與金融科技必須並行發展,才能在數位金融環境下真正落實風險管理與消費者保護。」。若能運用金融科技來培育監理科技,再以監理科技引領金融創新,例如,若客戶在每次交易時可透過照相及時將資料傳送到公/私有雲,再以區塊鏈技術做人臉辨識,比對原有留存資料,在提升執行認識客戶 (Know Your Client) 流程效率的同時,滿足法令對風險控管的要求,相信定能在激盪中找出解決之道。

對通過「金融科技創新園區」最後審議的37家新創團隊和企業實驗室,誠心祝福,並拭目以待。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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