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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尹祚芊調查全國呼吸照護病房收取「生活照顧費」的現況,指醫院收費巧立名目。民間醫改團體指出,住院自費項目確有灰色地帶;另一個問題是長期住在呼吸照護病房裡的患者,無法脫離呼吸器回家,又不能去坊間安養中心,只能留在醫院,長期下來,健保與家屬的負擔均沈重 。

健保規定,若患者住進加護病房廿一天,除使用呼吸器無其他急性問題,就須轉到呼吸治療中心,若四十二天後仍無法脫離呼吸器,就應轉至呼吸照護病房(RCW)接受更長期的照護或回家居家照護。

RCW收取生活照護費是否合理?台北榮總呼吸治療師、呼吸治療師全聯會常務理事謝慧觀解釋,一般人住院,醫院會請家屬執行生活照護,如家屬不能照顧,就得請看護;而RCW由照服員一對多執行生活照顧,如果在醫院請看護由家屬自費,RCW的照服員費用也應由家屬負擔。

醫改會研究發展組長朱顯光指出,目前安養中心不能收容使用呼吸器的患者,除了法規不允許,多數安養中心也沒有能力照顧使用呼吸器患者。

至於醫院是否巧立名目收費,朱顯光表示,目前住院自費項目標準由地方衛生局訂定,但地方衛生局認為應由健保署全權管理,在管理上有灰色空間,例如部分醫院收取磨粉費、轉床費,民眾也不清楚是否合理,的確需要有關單位管理規範。

目前在RCW或居家照護的呼吸器依賴患者約七成意識不清。朱顯光認為,避免患者長期依賴呼吸器,除一開始減少無謂醫療,更要針對有機會脫離呼吸器的患者,積極提供呼吸復元計畫,如社區要有呼吸治療師,但目前大部分資源都在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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